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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商业总会章程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:本会全称为武汉商业总会。英文译名为:Wuhan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为:WGCOC

第二条 本会性质:本会是由武汉地区从事商贸流通业、饮食业、服务业的企业、大中专院校、金融行业、企业集团、商品批发市场及相关的生产商、供应商,商贸流通业各专业协会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、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加强武汉地区商贸服务业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相互联系,沟通市场信息,反映行业情况,维护企业合法权益,研究和探讨商业经济的理论与实践,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,努力为政府、行业及企业服务。

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市商务局,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。本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。

本会召开理事会、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,应提前15日向市民政局报告。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、承接研究课题和调研课题、接受捐赠等活动,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市民政局备案。本会举办庆典、研讨会、论坛等活动,应在每年1月和6月,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,列入计划后,应在活动前10天报市民政局审批后方可实施。举办展览会、商贸类节庆活动等,应在事前经市政府商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。本会组团出国出境、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,接受境外捐款等,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市民政局报告,需办理手续的,应办理相关手续。

第六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:武汉市江汉区香江路11号。

 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:以行业服务、行业自律、行业协调和担当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。主要开展以下工作:

(一)开展调查研究。协助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全市商业的规划布局、产业政策、行业标准、业态发展、结构调整、企业改革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(二)加强行业自律。组织制定、实施《行规行约》、《企业信用自律标准》,搞好企业信用制度化建设,开展行检、行评工作,提高行业整体素质。

(三)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。交流市场信息,交流先进经验,开展各项中介咨询服务。

(四)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工作,搞好职业道德、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服务,提高商业员工的服务水平。

(五)帮助会员单位排忧解难,反映企业的愿望与要求,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,协调内外部之间的关系。

(六)协助商贸流通业各专业行业协会开展工作,支持、推动、发展专业性和地区性的商业行业协会,凝聚行业力量,发挥群体优势。

(七)开展本市及国内、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,组织商品交易会、展销会、博览会。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、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。推荐行业内的新技术、新产品。组织行业内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。

(八)受理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。

 

第三章 会员

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,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(四)是本行业的生产(或销售)企、事业单位和相关经济组织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、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

(二)、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、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、对本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
(六)、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。
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会员如果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,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会员资格。

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的,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、同业制裁、除名等惩戒措施。造成严重后果的,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。

 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常务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;
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 其决议须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八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。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,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/3。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三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、除名及奖惩;

(五)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六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七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九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1/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,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

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1/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,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
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人,副会长25人,秘书长1人。

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,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。

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兼职,通过选举产生。

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、常务理事,但可以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
第三十条 本届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,可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,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,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。

第三十一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,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,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

第三十二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,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天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。

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 (三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,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业务情况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七)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四条 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会长、秘书长。

第三十五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
第三十六条 本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。

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四)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。

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,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通过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:

(五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
 

第五章、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四十条  本会经费来源

(一)会费;.

(二)社会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一条  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。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,并获得2/3以上会员通过后生效。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市民政局备案。

第四十二条   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四十三条  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四十四条 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   第四十五条  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,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,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。

第四十六条  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四十七条  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八条  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理事会决定。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,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。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、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,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。

 

第六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九条 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条  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,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七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五十一条  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  第五十二条  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本会终止前,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  第五十三条  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捐赠给与本会性质、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。

 

第八章  附   则

第五十五条  本章程经2021年元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六条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五十七条 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